梁文贪污案:捍卫国资?协助逃账?

日期:2017/6/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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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梁文贪污案:捍卫国资?协助逃账?

  摘要: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郑荣昌  近期,争议颇大的梁文贪污案引起媒体关注,也让一位被牵连的案外人十分困惑。他问梁文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以及该所合伙人孙广智,法院这样判决,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郑荣昌

  近期,争议颇大的梁文贪污案引起媒体关注,也让一位被牵连的案外人十分困惑。他问梁文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以及该所合伙人孙广智,“法院这样判决,我借给他们的钱岂不是成了赃款,再也要不回来了?这是捍卫国有资产,还是帮助他们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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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研所外景

  基本案情

  2009年,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以下简称赣研所,国营单位)建设滨江苑小区,赣州通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乾公司)以挂靠一家建筑公司的方式中标该工程,与赣研所签订工程合同,投入施工。

  后来,赣研所停付工程款,该所所长刘柏禄提议通乾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自行筹借资金。梁文陆续向刘庆华、廖乾亮、林阿龙借款5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应债权人要求,赣研所为这5800万元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所谓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赣研所)与债权人约定,当借款人(梁文)违约时,将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赣研所委托评估机构对滨江苑小区的店面和幼儿园进行价格评估后,向上级单位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钨业集团)申请公开出售该资产。

  同年,梁文依据江西中恒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算员刘熙松的结算报告并依据合同,向赣研所出具总造价为1.34亿元的《总造价报告书》。赣研所委托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审核后,对此造价有异议。

  2013年7月,债权人将梁文起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梁文归还5800元及利息,赣研所履行担保责任。

  钨业集团、赣研所、梁文、债权人举行四方谈判,赣研所提出一个和解方案:该所以店面和幼儿园再加2000多万现金抵偿梁文所借的5800万元本息,债权人5天内撤诉。但该和解方案最终未被各方确认。

  让债权人感到意外的是,2013年9月,梁文因为涉嫌行贿罪,赣研所所长刘柏禄、副所长张攀峰因为涉嫌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后来,该案由南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然而,按照法律,该案所涉事实均发生在赣州,即便涉嫌犯罪也应该由赣州检察机关管辖。

  随之,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债权人认为,“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并不适用该民事诉讼,因为发生在梁文与刘伯禄、张攀峰之间的刑事案件与发生在其与梁文之间的民事诉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后者的审理判决并不需要以前者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样的处理方式在客观上让赣研所得以逃避担保责任,让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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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之一廖乾亮

  2014年7月和9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柏禄、张攀峰犯受贿罪、贪污罪;指控梁文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指控梁文与刘柏禄、张攀峰合谋贪污店面和幼儿园。这样的刑事指控也让梁文颇感意外。

  2015年2月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罪名。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3月1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原判。三位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

  法院的判决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描述三位被告的贪污事实:

  工程施工期间,梁文数次向刘柏禄、张攀峰提出购买店面及幼儿园。刘柏禄于2011年3月将张攀峰、梁文召集到他的办公室,密谋侵占店面和幼儿园。其间,刘伯禄提议,将8200万元工程总造价增至1.4亿元,梁文依照5800万元的差额假借款后,由赣研所做担保,再安排假债权人起诉梁文和赣研所,通过判决迫使钨业集团用店面和幼儿园抵债,也让原先不能办理私人产权证的店面和幼儿园得以办理私人产权证。得手之后,三人再用店面和幼儿园抵押贷款,投资赢利。梁文和张攀峰均表示同意。三人又约定了利润分成,然后分头行事。

  2011年7月至次年3月,梁文向三位债权人借款5800万元,刘柏禄、张攀峰饬令赣研所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2012年7月起,赣研所委托鉴定机构对店面和幼儿园估价并压低估价,确定店面价值2946.56万元,幼儿园价值858.28万元。

  2013年8月,债权人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文还款,要求赣研所履行担保责任,导致本案案发。

  在侦查过程中,梁文、刘伯禄、张攀峰均作出合谋贪污店面、幼儿园的有罪供述。

  于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梁文有期徒刑13年;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柏禄、张攀峰有期徒刑17年、14年。

  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不断出现“假借款”、“假债权人”、“虚假诉讼”的字样,矛头直指三位债权人。对此,不仅三位被告人不服,三位债权人也大喊冤枉。

  律师的辩护意见

  梁文的辩护律师说,判决书描述的假借款、假决算、假评估、假诉讼、骗取涉案资产等预谋的犯罪步骤并不存在,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贪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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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和孙广智律师

  1.借款是真实的,不是“假借款”。梁文的当庭陈述、梁文与三位被告人部分庭前笔录以及债权人的证言均证明,梁文借款5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是真实的借款。

  公诉人援引赣研所于2015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赣研所已超额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款。该《情况说明》回避了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实际价格可在履行中发生变化的事实。

  2.工程决算价格是真实的,未被授意虚增。证人刘熙松证实,梁文上报给赣研所的工程决算价格是自己据实计算出来的,并不存在梁文或别人指使他虚增工程决算价格的情形。

  根据梁文庭前有罪供述笔录所对应的录音录像可知,梁文一再表示没有虚增工程决算价格。讯问笔录中有关梁文与刘柏禄、张攀峰商定虚增工程决算价格的供述内容实际上不存在。

  3.资产评估价格是真实的,未被授意压低。赣研所项目部主任刘水庚证明,对店面与幼儿园的评估由项目部负责,评估目的是对外出售。评估之后,赣研所将出售方案报送钨业集团审批。该证言有赣研所相关《报告》佐证。如果三位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吞该资产,就不可能向钨业集团报送出售方案。因为一旦钨业集团批复出售该资产,三位被告人就失去了侵吞的对象。更重要的是,赣州永正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张红莲、朱小鋆作证,他们对店面和幼儿园的评估客观、真实、合法,所谓“刻意压低评估价格”的情况并不存在。

  4.债权人发起的不是假诉讼。债权人曾与赣研所、钨业集团就还款事宜反复协商,协商未果才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不是为了帮助梁文等人贪污店面和幼儿园的虚假诉讼,而是为了追回借款的维权之诉。

  5.债权人即使胜诉也不会产生贪污后果。所有证据均证明,债权人并未参与判决书所指三名被告人贪污店面和幼儿园的“犯罪共谋”。他们出借5800万元是真实的,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起民事诉讼。他们主张的权利是自己的债权,而不是梁文等三名被告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即便因胜诉得到店面和幼儿园,也不会发生三名被告人贪污该资产的后果。赣研所作为保证人,还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梁文追偿债务。

  另外,根据三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他们关于贪污的庭前有罪供述都是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真实的供述,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些供述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他们贪污的主要依据。

  总之,辩护律师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是成立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出现任何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无视该理由。来源:中国网http://invest.china.com.cn/quyu/2017/csgcha_0608/113223.html